(2016)浙0727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福明与陈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明,陈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7民初502号原告:张福明,男,身份号码3307271981********,汉族,住磐安县维新乡新渠村***号。被告:陈华敏。原告张福明与被告陈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福明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美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