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执加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尹萍与刘玉棋其他执行执行追加变更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萍,陈美如,刘玉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加字第108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尹萍,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丽山路**号桑泰丹华园(*期)6-20A。委托代理人淦家珍,广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嫒嫒,广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美如,户籍地址福建省漳平市桂林街道后路街巷**号。被执行人刘玉棋,身份证地址福建省漳平市桂林街道后路街巷**号。申请人尹萍与被执行人刘玉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玉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尹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深南法执字第5488号。现申请人申请追加刘玉棋的妻子陈美如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进行了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淦家珍、冯嫒嫒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及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称,其与被执行人刘玉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山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玉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深南法执字第5488号。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玉棋对申请人的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途为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商铺的资金周转,夫妻双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承担偿付责任,而被申请人系被执行人的妻子,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特向法院申请追加陈美如为被执行人。为证明自己主张,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及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照片、个体工商户公示信息等证据。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未答辩。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尹萍与被执行人刘玉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玉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深南法执字第5488号。另查明,被申请人陈美如与被执行人刘玉棋于1999年5月22日申请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涉案债务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上述规定,被执行人的上述涉案债务,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陈美如为(2015)深南法执字第548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陈美如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执行人刘玉棋在(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037号确定的债务,向尹萍承担清偿责任。各方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谭素青审判员 林泽荣审判员 陈静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