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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吴永凤、张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吴永凤,张国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238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高新路260号。负责人顾伯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韦毅民,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永凤。被告张国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被告吴永凤、张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7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277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负担。审判员  戴顺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静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