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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商初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黄景飞与徐增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景飞,徐增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1700号原告:黄景飞。被告:徐增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景飞与被告徐增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景飞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景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景飞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美琴人民陪审员  徐增连人民陪审员  程云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邹小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