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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3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朱万勇与高源飞、黄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万勇,高源飞,黄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3382号原告:朱万勇,男,汉族,1979年10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高源飞,男,汉族,1986年11月23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黄丽英,女,汉族,1966年4月27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万勇与被告高源飞、黄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万勇向本院申请查封被告高源飞、黄丽英名下的价值15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汤婉明自愿提供其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兰花路37号701房的房产为朱万勇的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高源飞、黄丽英价值15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等值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担保人汤婉明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兰花路37号701房的房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间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间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间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家静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日日日日书 记 员  陈荣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