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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02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2391号原告:齐某。委托代理人:赵庆周,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建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莲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