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02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2391号原告:齐某。委托代理人:赵庆周,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建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莲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