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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吉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宁波市奇梦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吉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宁波市奇梦电器有限公司,宁波亨佳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丁士诺,丁士其,岑浓芬,吴瑞邦,陈美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初2005号原告: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郑畅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春燕、龚雅科,该公司员工。被告:慈溪市吉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东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丁士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宁波市奇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洋龙村。法定代表人:XX州,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宁波亨佳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士其,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丁士诺。被告:丁士其。被告:岑浓芬。被告:吴瑞邦。被告:陈美君。原告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村镇银行)与被告慈溪市吉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驰公司)、宁波市奇梦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梦公司)、宁波亨佳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佳公司)、丁士诺、丁士其、岑浓芬、吴瑞邦、陈美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吉驰公司即时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50000元,并支付至2016年2月15日止的利息176335.45元、复利4296.48元及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4650000元和尚欠利息176335.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56%计算的逾期利息和复利;2.被告奇梦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亨佳公司、丁士诺、丁士其、岑浓芬、吴瑞邦、陈美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八被告共同承担。八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一、借款时间:2015年2月16日。二、借款金额:4650000元。三、约定利息:年利率6.504%,逾期利率按约定利率上浮50%。四、款项交付:2015年2月16日,原告依约放贷4650000元。五、借款用途:转贷,担保人明知该用途并表示愿意承担担保责任。六、担保情况:被告亨佳公司、丁士诺、丁士其、岑浓芬、吴瑞邦、陈美君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自愿为被告吉驰公司向原告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奇梦公司为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七、还款期限:2016年2月15日。八、还款情况:被告吉驰公司借款后仅支付利息至2015年7月20日,其余利息、逾期利息及借款本金未予支付。2015年8月21日、9月21日,原告分别从被告吉驰公司账户扣划利息85.53元、0.02元。九、尚欠本息:尚欠本金4650000元、至2016年2月15日止的利息176335.45元、复利4296.48元及自2016年2月16日起的逾期利息、复利。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综合授信合同、借款支用申请书、借款凭证、最高额担保合同、个人共同还款承诺书、企业共同还款承诺书、保证函、承诺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综合授信合同、借款支用申请书、借款凭证、最高额担保合同、个人共同还款承诺书、企业共同还款承诺书、保证函、承诺函均依法成立、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如约提供借款给被告吉驰公司,被告吉驰公司未按约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其归还本金,并按约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被告奇梦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被告吉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吉驰公司追偿。被告亨佳公司、丁士诺、丁士其、岑浓芬、吴瑞邦、陈美君应按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八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予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宣告判决如下:一、被告慈溪市吉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50000元、利息176335.45元、复利4296.48元及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650000元、利息176335.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56%计算的逾期利息和复利;二、被告宁波市奇梦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确定的被告慈溪市吉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慈溪市吉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宁波亨佳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丁士诺、丁士其、岑浓芬、吴瑞邦、陈美君对上述判决确定的被告慈溪市吉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45445元,由被告慈溪市吉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宁波市奇梦电器有限公司、宁波亨佳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丁士诺、丁士其、岑浓芬、吴瑞邦、陈美君共同负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天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汇款时应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的,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芸人民陪审员  陈运运人民陪审员  张长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荧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