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执92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与施彩虹、华玉高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施彩虹,华玉高,杭州萧山亿越装饰材料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92之二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诉讼代表人:杨轶华,行长。被执行人施彩虹。被执行人华玉高。被执行人杭州萧山亿越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注册号:330181600483262。法定代表人施彩虹。本院在执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诉施彩虹、华玉高、杭州萧山亿越装饰材料经营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案号:(2015)杭滨商初字第145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通过摇号确定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施彩虹、华玉高名下位于杭州市萧山区闻堰镇隐龙湾2幢1单元1502室房屋一套进行了评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施彩虹、华玉高名下位于杭州市萧山区闻堰镇隐龙湾2幢1单元1502室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 盛执行员 陈明雷执行员 陈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来 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