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682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张斌与陈志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陈志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2民初631号原告:张斌,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住凤城市。委托代理人:杨万胜,丹东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志宇,男,1993年5月20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广场东路20号金融街东区E4B6。负责人:李向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芳,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住丹东元宝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负责人:王然,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琳薇,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斌诉被告陈志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被告陈志宇送达地址发生变化,原告不能准确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裴学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站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