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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富强与北京宏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富强,北京宏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8民初1749号原告李富强,男,1978年5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桌,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涛,北京夏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宏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学府花园1号楼1层1-7。组织机构代码31806XXXX。法定代表人王进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新荣,女,1985年2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富强诉被告北京宏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富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富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富强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八元,由原告李富强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高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