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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郑清清与林建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清清,林建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1477号原告郑清清,女,199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吴潜,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建资,女,199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德化县。委托代理人阮玉群,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清清诉被告林建资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清清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清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郑清清负担。审判员  林乘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利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