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7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毛开贵与连荣芬、吴治才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开贵,连荣芬,吴治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7民初185号原告毛开贵,男,1942年8月12日出生,彝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连荣芬,女,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吴治才,男,1954年6月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开贵诉被告连荣芬、吴治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开贵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开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开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毛开贵负担。审判员 王培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智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