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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7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毛开贵与连荣芬、吴治才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开贵,连荣芬,吴治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7民初185号原告毛开贵,男,1942年8月12日出生,彝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连荣芬,女,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吴治才,男,1954年6月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开贵诉被告连荣芬、吴治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开贵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开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开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毛开贵负担。审判员  王培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智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