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4行审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国土规划和环境保护局与江门市魏源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国土规划和环境保护局,江门市蓬江区国土规划和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江门市魏源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执行前秘密拟稿部门行政庭拟稿时间2016.4.14审限时间拟稿人褚丽丹案号(2016)粤0704行审152号合议庭成员核稿意见书记员校稿复核意见签发意见标题(2016)粤0704行审152号行政裁定书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704行审152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国土规划和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省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62号一、二层。法定代表人:林贤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钟雪琼、黄俊飞,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江门市魏源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丰乐路161号107室首层、一层,三层自编01室。法定代表人:钟慧善。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国土规划和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蓬国规环改字(2015)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江门市魏源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在未办理环评文件报批手续,需配套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投入餐饮项目经营,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国土规划和环境���护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江门市魏源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未违反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江门市魏源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也不履行义务,经催告,仍未按决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国土规划和环境保护局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国土规划和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的蓬国规环改字(2015)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韦东代理审判员 褚丽丹代理审判员 廖杰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威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