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于永斌与李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永斌,李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3民初94号原告:于永斌,男。委托代理人:徐景,系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巧,女。原告于永斌诉被告李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款收据一张,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绝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还款。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李巧送达,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其他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永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秋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梦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