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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杨刚与吉林省吉隆坡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刚,吉林省吉隆坡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926号原告:杨刚,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吉林省吉隆坡大酒店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西安大路823号。法定代表人陈雅才,董事长。原告杨刚诉被告吉林省吉隆坡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刚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杨刚承担。审判员  范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