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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XX与王XX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261号申请执行人孙XX,男,2008年10月8日生,汉族,学生,住富平县流曲镇炭村四组。法定代理人孙培智,男,1981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系申请人之父。被执行人王XX,女,1982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XX与被执行人王XX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富平县人民法院(2014)富平民初字第02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6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执行回案件款2900元,执行费50元,剩余案件款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日后权利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8执2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