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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23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天赋与被执行人黄光辉、王思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天赋,黄光辉,王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3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天赋,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黄光辉,男,199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王思平,男,199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申请执行人陈天赋与被执行人黄光辉、王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无法得到有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丰民初字第16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琼章执行员  潘荣锋执行员  蔡海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凌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