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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82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冯宁与孙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宁,孙福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2民初1841号原告冯宁,男,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孙福彬,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宁与被告孙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宁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宁撤回孙福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永东代理审判员  孙云鹏人民陪审员  周洪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