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孙震与宋国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震,宋国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1227号原告孙震,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孙德龙(系原告伯父),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宋国江,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震与被告宋国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震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国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返还原告75元;邮寄费112元,返还原告56元,余款75元及邮寄费5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