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胡建文与徐卸良、祝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文,徐卸良,祝世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03民初599号原告:胡建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建荣,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毅,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卸良。被告:祝世明。原告胡建文诉被告徐卸良、祝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进行诉前登记,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徐卸良返还原告借款25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5月26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徐卸良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0000元;3、判令被告祝世明对被告徐卸良的上述1、2项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5月26日,被告徐卸良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确认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借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借款于2014年5月30日前返还,逾期还款按日利率5‰计算违约金,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如发生纠纷,由衢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日,被告祝世明在借据的保证人后签字、捺印。2014年8月6日,被告徐卸良转账返还原告20000元,余款拖欠至今。被告祝世明也未履行保证责任。2015年8月17日,原告因诉讼而支付律师费10000元。2015年9月30日,此纠纷成讼。2016年4月14日,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徐卸良返还原告借款241945元,并支付从2014年8月7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卸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建文借款241945元,并支付从2014年8月7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徐卸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胡建文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祝世明对被告徐卸良上述条款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866元,由被告徐卸良负担,被告祝世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宏斌人民陪审员 徐志雄人民陪审员 朱桂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童 俊申请执行期间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