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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民终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民终3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女,1940年8月7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严某,女,1966年11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潘军红,陕西省华阴市太华路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194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凯,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华阴市老城街**号,居民,系王某乙次子。上诉人王某甲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华阴市人民法院(2015)华阴民初字第00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严某、潘军红,被上诉人王某乙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王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甲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王某甲承担50元,退还上诉人王某甲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丽宁审判员  安维科审判员  张战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