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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91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庞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1219号原告庞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波二0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石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