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刑终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赵松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松柏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终199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松柏,出生于黑龙江省肇源县,户籍地黑龙江省肇源县,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春,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赵松柏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一案,于2016年1月7日作出(2015)里刑初字第593号刑事判决,赵松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松柏于2013年1月至2013年6月18日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索菲亚教堂、友谊路万达广场等人员聚集区,利用其购买的“伪基站”设备为他人发送广告性质的短信,导致发射有效范围内的手机用户与正常通信网络之间的连接被中断。经鉴定,赵松柏利用“伪基站”设备共发送IMSI详单数702266个,即导致702266个手机用户通信中断。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3年6月18日在哈尔滨市松北区将被告人赵松柏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赵松柏的供述,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伪基站”设备照片,深圳专案涉案“伪基站”设备销售情况表、情况说明,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检验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省无线电监测站检测鉴定意见书,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人吴某某、孔某某、徐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松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赵松柏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松柏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松柏以原审认定的详单数有误,应将徐某某发送的信息数从原审认定的详单数中扣除,原审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上述辩护意见的同时提出赵松柏无前科且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相一致。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赵松柏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诉讼程序合法。原审法院根据检验报告、补充侦查报告并结合赵松柏供述的购买非法设备的时间,已扣除徐某某发送的数量,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无误。且原审法院在对赵松柏量刑时已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及赵松柏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等具体量刑情节,对其量刑并无不当。赵松柏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身裁定。审 判 长 孙国涛审 判 员 赵 宇代理审判员 宣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艳丽本裁定依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