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康某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乔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594号原告康某某。委托代理人刘传文,泌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象河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乔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康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宗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