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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4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骏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骏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4民初204号原告哈尔滨市骏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清,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轲,男。被告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郝福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骏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市骏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共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骏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骏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94.00元,减半收取2,39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洪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