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4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骏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骏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4民初204号原告哈尔滨市骏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清,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轲,男。被告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郝福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骏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市骏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共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骏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骏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94.00元,减半收取2,39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洪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