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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民终1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翟怀高、翟荣荣等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周德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翟怀高,翟荣荣,刘洪江,陈秀云,周德群,张秀珍,赵树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民终13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层。负责人全先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朋,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怀高,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68********,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长荡镇胜利桥村*组**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荣荣,女,1991年4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91********,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长荡镇胜利桥村*组**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洪江,男,1948年5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48********,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钟庄社区华瑞佳苑**栋***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秀云,女,1948年5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48********,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钟庄社区华瑞佳苑**栋***室。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于海兵,江苏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周德群,男,1967年8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67********,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新坍镇胜利��**号。原审被告张秀珍,女,1972年5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72********,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长荡镇三合村*组。原审被告赵树权,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69********,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长荡镇三合村*组。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翟怀高、翟荣荣、刘洪江、陈秀云,原审被告周德群、张秀珍、赵树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4日10时35分左右,周德群驾驶苏JN50**号中型普通货车沿S233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22KM+740M处路段,车辆前部与同方向推行电动车的刘文娟相���,致刘文娟受伤,送医院后于当日死亡,两车不完全损坏。建湖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建公交认字[2014]0000009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德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文娟不负事故责任。周德群驾驶的肇事车辆苏JN50**号中型普通货车,行驶证登记的所有权人是张秀珍,而实际使用人是赵树权,张秀珍与赵树权系夫妻关系,该车辆在安邦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刘文娟的近亲属翟怀高、翟荣荣、刘洪江、陈秀云与张秀珍、赵树权、周德群达成了赔偿协议,并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甲方(翟怀高、翟荣荣、刘洪江、陈秀云)的近亲属刘文娟因道交损害死亡的损失,由甲方将乙(张秀珍、赵树权)、丙(周德群)及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获得赔偿,乙、丙予以协助;乙、丙俩方自愿在乙、丙及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范围外,再给予甲方8万元精神抚慰,些款不作为乙、丙及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即不予抵冲乙、丙及保险公司责任赔偿款),无偿赠与给甲方。协议签订后,赵树权与周德群各交付了4万元。周德群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刘文娟生前虽在家务农,但在农闲期间和其丈夫翟怀高均随徐一波负责的盐城市信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工程队在建湖县上冈、冈东、草堰等地从事涂料粉刷工作。刘文娟现有近亲属:丈夫翟怀高、女儿翟荣荣、父亲刘洪江、母亲陈秀云。刘洪江、陈秀云现有儿女:长女刘文萍、次女刘文娟、三女刘文燕、长子刘文超。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周德群驾驶机动车与推车行走的刘文娟发生相撞事故,致刘文娟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德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确定由周德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周德群系受雇于赵树权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周德群的赔偿责任由赵树权承担。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先由承担保险责任的安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张秀珍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受害者刘文娟发生交通事故之前和其丈夫在农闲时均在外打工,其主要收入并非来源于农田种植,故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损失。参照相关证据,确定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济损失有:死亡赔偿金686920元、丧葬费2899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4332元、办理丧事费用900元、财物损失费1000元,合计932145元。以上费用由安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关于安邦保险公司辩称涉案经济损失应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的意见。因死者近亲属刘文娟提供的证人证言、村委会证明、盐城市信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能够印证事故受害者刘文娟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前有在工地上从事涂料粉刷工作的事实,而安邦保险公司提供的影像不能否认刘文娟在农闲期间在建筑工地上打工的事实,故安邦保险公司的该辩称不予支持。关于安邦保险公司辩称的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财物损失费的理由。根据翟怀高、翟荣荣、刘洪江、陈秀云与周德群、张秀珍、赵树权签订的赔偿协议约定,所给付的8万元是为了��得受害人近亲属谅解,而在赔偿之外的无偿赠与,因此不能抵充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受害人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被损坏是事实,理应酌情给予赔偿,对安邦保险公司的以上辩称不予支持。张秀珍经法院合法传唤,届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原审法院判决:安邦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翟怀高、翟荣荣、刘洪江、陈秀云各项经济损失932145元。驳回翟怀高、翟荣荣、刘洪江、陈秀云对周德群、张秀珍的诉讼请求和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81元,由翟怀高、翟荣荣、刘洪江、陈秀云负担21元,赵树权负担5060元。上诉人安邦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我司随机访问村民得知受害者刘文娟生前在家种地,且家里土地较多,没有在外打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受害人刘文娟生前主要收入来源于农业,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翟怀高、翟荣荣、刘洪江、陈秀云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周德群、赵树权共同答辩称,认可原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处理。原审被告张秀珍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本院主持协调,因当事人各方差异较大,致协调未果。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按城镇居民标准认定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正确。本院认为,经审查,死者刘文娟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前在外打工,该事实有射阳县长荡镇胜利桥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盐城市信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出庭作证证人温秀芳、李秀芳、乐春桃、王志刚的证人证言、原审法院的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故原审判决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50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郑 治代理审判员  姚海斌代理审判员  刘圣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万雅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