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1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1民初283号原告陈某。。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景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