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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1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1民初283号原告陈某。。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景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