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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3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8号原告:张某某,女,1975年11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关某某,男,1974年10月22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即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崔思文代理审判员  徐 蕾人民陪审员  李国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