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3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8号原告:张某某,女,1975年11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关某某,男,1974年10月22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即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崔思文代理审判员 徐 蕾人民陪审员 李国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