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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终2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金秋云与王会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秋云,王会,王桂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28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秋云,女,1968年8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会,男,1942年1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桂荣,女,1947年12月2日出生。上诉人金秋云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8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金秋云于2016年4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秋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秋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金秋云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金秋云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永钢代理审判员  白 云代理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银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