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终2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金秋云与王会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秋云,王会,王桂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28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秋云,女,1968年8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会,男,1942年1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桂荣,女,1947年12月2日出生。上诉人金秋云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8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金秋云于2016年4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秋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秋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金秋云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金秋云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永钢代理审判员 白 云代理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银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