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5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崇甫诉张文继、斯蓉华、张冬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崇甫,张文继,斯蓉华,张冬梅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5民初513号原告李崇甫,男,汉族,1975年7月20日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西充县。委托代理人黄正祥,西充县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张文继,男,汉族,1943年4月19日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西充县。被告斯蓉华,女,汉族,1952年4月14日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西充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何海波,西充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告张冬梅,女,汉族,1976年3月1日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西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崇甫诉被告张文继、斯蓉华、张冬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崇甫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崇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崇甫承担。审判员 杨文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