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971民初2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东莞铨讯电子有限公司与唐荣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铨讯电子有限公司,唐荣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1民初2535号原告东莞铨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华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曾明仁。委托代理人张富昌,系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荣耀,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委托代理人石海光,系广东競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唐荣耀诉东莞铨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铨讯公司”)及铨讯公司诉唐荣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唐荣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照撤诉处理。故本案本院列铨讯公司为原告,列唐荣耀为被告。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孟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富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唐荣耀是铨讯公司的员工,2015年11月3日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原告依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仲裁裁决对案件事实认定有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铨讯公司无需向唐荣耀支付经济补偿金42347元;2、本案诉讼费由唐荣耀承担。被告未参加庭审,未发表答辩意见。被告在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主张唐荣耀月平均工资5000元,工作认真负责,未受过公司的警告或者记过之类的处罚。铨讯公司违法解雇唐荣耀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经审理查明,唐荣耀于2007年6月27日入职铨讯公司,任职保安,双方签订从2012年6月1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十一条第三项双方约定:附件1员工手册。唐荣耀在铨讯公司工作至2015年11月3日。铨讯公司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铨讯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显示唐荣耀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982元。铨讯公司提交员工手册、员工奖惩记录表、工会意见书、视频光盘及截图,主张唐荣耀于2015年10月20日、10月24日执勤时吸烟,记大过两次,于2015年10月28日执勤时再次吸烟及玩电脑纸牌游戏,根据铨讯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予以解雇。铨讯公司提交的视频显示唐荣耀确实于2015年10月20日、24日在保安室内吸烟,在2015年10月28日在保安室内吸烟及玩电脑纸牌游戏。员工手册奖惩规章一章第2.3条规定凡上班时间玩手机、或在公司电脑上玩游戏者,在厂区非高危区之禁烟区域内吸烟者,予以记大过,并公布。第2.4条规定凡累计大过处分满三次者,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解职,并公布。第2.5条规定为保障公司和员工的权益,在执行处分时员工对个人的过错处分单要书面确认,对处分不服的有向管理投诉的权利。铨讯公司提交的员工奖惩记录表显示于2015年10月22日、25日对唐荣耀记大过处分,于2015年11月3日对唐荣耀解职,但没有唐荣耀的签名确认。工会意见书载明了公司对唐荣耀解职的处理决定,工会不持异议。后唐荣耀因赔偿金等问题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寮步仲裁庭申请仲裁,该庭做出的东劳人仲院寮步庭案字[2016]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确认铨讯公司与唐荣耀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二、铨讯公司支付唐荣耀经济补偿金42347元;三、驳回唐荣耀的其他仲裁请求。铨讯公司提交了警卫室照片、奖惩情况公告,主张警卫室内有张贴禁止吸烟的标识,唐荣耀的处分已经在公司内部张贴栏内张贴公示。唐荣耀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以确认,主张此前警卫室并没有禁止吸烟的标识,该标识是铨讯公司为诉讼制作。在辞退唐荣耀时没有出具公告及奖惩通知单,且该份证据铨讯公司在仲裁阶段并未提交,是事后伪造的。唐荣耀被记过三次不是事实,如按照铨讯公司的主张在短时间内就有三次记大过的处分不可能不引起唐荣耀的重视,唐荣耀年龄较大,需要一份稳定的工作,不可能多次受到处分而不改正。上述事实,有唐荣耀提交的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厂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工资明细表,铨讯公司提交的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工资表、员工手册、奖惩记录、工会意见书、视频光盘及视频截图、警卫室照片、公告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双方对2015年11月3日铨讯公司解雇唐荣耀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唐荣耀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按其撤诉进行处理,应视为其对仲裁裁决没有异议。铨讯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显示唐荣耀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4982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铨讯公司解雇唐荣耀是否合法。铨讯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载明,凡上班时间玩手机、或在公司电脑上玩游戏者,在厂区非高危区之禁烟区域内吸烟者,予以记大过,累计大过处分满三次者,予以解职。在执行处分时,员工对个人的过错处分单要书面确认,对处分不服的有向管理投诉的权利。首先,铨讯公司提交了视频光盘及视频截图,视频显示唐荣耀在2015年10月20日、24日确有在警卫室吸烟以及在2015年10月28日在警卫室吸烟及玩电脑游戏的行为。铨讯公司提交警卫室照片主张警卫室属于禁烟区域。唐荣耀主张警卫室并未禁烟区域,并主张该份证据铨讯公司在仲裁阶段并未提交。因该证据铨讯公司未在仲裁阶段提交,且其提交的照片无法显示张贴禁烟标识的时间,故对于铨讯公司主张警卫室是禁烟区,本院不予以采纳。其次,铨讯公司提交的员工惩罚记录表并没有唐荣耀的签名确认。铨讯公司提交公告照片,主张已经对唐荣耀的记大过处分进行公告。唐荣耀对公告照片不予以确认。因铨讯公司在仲裁阶段未提交公告照片,且公告亦不符合员工手册中规定的书面确认形式,故本院认为铨讯公司对唐荣耀记大过的处分程序不符合员工手册的规定。综上,唐荣耀虽存在违反铨讯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但铨讯公司未能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唐荣耀在警卫室吸烟的行为属于记大过情形,且其对唐荣耀作出的记大过处分的程序并不符合其员工手册中的规定,故其以此主张解雇唐荣耀属于合法解雇,本院不予以采纳。铨讯公司解雇唐荣耀没有合法的依据,应支付唐荣耀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唐荣耀于2007年6月27日入职,工作至2015年11月3日,工作已满8年,未满8年6个月,故铨讯公司应支付唐荣耀经济赔偿金84694元(4982元×8.5×2)。因唐荣耀未对仲裁裁决铨讯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2347元提出异议,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故本院依法认定铨讯公司应支付唐荣耀经济赔偿金42347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东莞铨讯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荣耀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二、限原告东莞铨讯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唐荣耀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42347元;三、驳回原告东莞铨讯电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孟 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燕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