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91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章健与浙江蒲公英广场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健,浙江蒲公英广场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91民初882号原告:章健。被告:浙江蒲公英广场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华城创富中心北1701。法定代表人:胡继承。原告章健诉被告浙江蒲公英广场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昂玉洁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章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章健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健撤回对被告浙江蒲公英广场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0元,由原告章健负担。代理审判员  昂玉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