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3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郝福祥与被告崔庆国、刘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福祥,崔庆国,刘振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3210号原告郝福祥。被告崔庆国。被告刘振峰。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受理了原告郝福祥与被告崔庆国、刘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高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高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