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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松明与苏州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明,苏州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1058号原告李松明。被告苏州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北路288号。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邹文丽。委托代理人刘成龙。原告李松明与被告苏州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杜娟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李松明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松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松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国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