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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济南诚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州环海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诚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州环海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259号原告济南诚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素兰,经理。委托代理人董鲁敏、李海平(均系特别授权代理),均系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州环海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法定代表人张苇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兴忠(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青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诚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环海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诚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诚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9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均由原告济南诚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静人民陪审员  王寿莲人民陪审员  张福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