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申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余某与廖某民政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余某,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申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余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廖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再审申请人余某因与被申请人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的申请。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余某申请再审称:在廖某服刑期间,余某不离不弃,并曾多次寄钱给廖某在服刑期间使用,经济上给予廖某莫大的帮助,还承担了家公廖玉淋的生养死葬。所以在廖某服刑的14年时间里,余某承担了家庭的全部压力,为家庭付出了全部青春。余某虽与廖某离婚,但余某履行家庭义务,也处理了廖玉淋的生养死葬,理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获得涉案房屋的继承权。涉案房屋原用地面积为59.97平方米,现该房屋经批准扩建为用地面积80平方米,超出的20.03平方米实际上是在廖某服刑后,顺德区龙江镇万安村股份合作社通过扣除余某的股份分红作为五边地款才分得的,故该20.03平方米土地本应属于余某所有,现在廖某霸占涉案房屋全部土地,侵犯余某的合法权益。因此,余某理应作为继承人享有涉案房屋原59.97平方米土地的继承权,该房屋超出的20.03平方米土地属于余某个人财产,余某应分得涉案房屋的1/2产权。原审法院判决余某只分得涉案房屋1/10产权严重损害了余某的合法权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余某提起诉讼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分割的范围应当是涉案房屋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那部分份额,余某在二审中要求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参与涉案房屋的继承,属于法定继承纠纷,诉求的范围已不限于属于其与廖某夫妻共同财产的那部分份额,超出一审诉请,故本院在本案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对余某的该项请求不作处理并无不当。余某还主张上述20.03平方米土地属于其个人财产,但其在一审期间并未提出该项请求,由于廖某就该20.03平方米土地不同意与余某调解,也不愿意法院一并审理,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在本案二审中对此不作处理并告知余某另行起诉也无不当。综上,余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余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 军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美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