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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詹子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詹子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詹子亮。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詹子亮欠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7年3月12日作出的(2007)陂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詹子亮身份信息不详,本院无法对被执行人詹子亮实施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查询;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詹子亮身份信息不详,本院无法对被执行人詹子亮实施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查询;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陂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2007)陂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立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