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俊辉与王伟、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辉,王伟,肖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1543号原告王俊辉。被告王伟。被告肖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辉与被告王伟、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辉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登记车主为临沂市汽车运营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被告肖龙的车牌号码为鲁QC85**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CF**挂重型罐式挂车各一辆,查封登记车主为临沂市罗庄区金发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被告肖龙的鲁QS23**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CT**挂重型罐式挂车各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车主为临沂市汽车运营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被告肖龙的车牌号码为鲁QC85**重���半挂牵引车、鲁QCF**挂重型罐式挂车各一辆,查封登记车主为临沂市罗庄区金发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被告肖龙的鲁QS23**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CT**挂重型罐式挂车各一辆;二、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隋 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