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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7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谭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7民初231号原告谭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梁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尊重其意愿,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 判 员 黄新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健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