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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行审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02

案件名称

新郑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新郑市弘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郑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新郑市弘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84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新郑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新郑市。法定代表人宋雪峰,局长。委托代理人赵银宝,新郑市××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钞镭,新郑市××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新郑市弘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法定代表人范现伟。申请人新郑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新郑市弘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经合议庭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新郑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新)质监罚字(2015)24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 磊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人民陪审员  谷瑞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