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文龙、张巧玲与宓武宽、宓某甲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龙,张巧玲,宓武宽,宓某甲,宓某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1535号原告刘文龙,男,汉族,农村居民。原告张巧玲,女,汉族,农村居民,系刘文龙之妻。委托代理人余长青,山东众成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宓武宽,男,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宓某甲。被告宓某乙。法定代理人宓武宽,详情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龙、张巧玲与被告宓武宽、宓某甲、宓某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文龙、张巧玲于2016年4月14日撤回了对被告宓武宽、宓某甲、宓某乙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龙、张巧玲撤回对被告宓武宽、宓某甲、宓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刘文龙、张巧玲负担。审判员 肖宝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萌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