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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文龙、张巧玲与宓武宽、宓某甲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龙,张巧玲,宓武宽,宓某甲,宓某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1535号原告刘文龙,男,汉族,农村居民。原告张巧玲,女,汉族,农村居民,系刘文龙之妻。委托代理人余长青,山东众成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宓武宽,男,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宓某甲。被告宓某乙。法定代理人宓武宽,详情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龙、张巧玲与被告宓武宽、宓某甲、宓某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文龙、张巧玲于2016年4月14日撤回了对被告宓武宽、宓某甲、宓某乙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龙、张巧玲撤回对被告宓武宽、宓某甲、宓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刘文龙、张巧玲负担。审判员  肖宝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萌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