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0105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友泉与张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友泉,张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0105执460号申请执行人:张友泉被执行人:张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汉阳二初字第011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莉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张莉在兴业银行借记卡帐户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创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