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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0105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友泉与张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友泉,张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0105执460号申请执行人:张友泉被执行人:张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汉阳二初字第011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莉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张莉在兴业银行借记卡帐户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创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