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民申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黄万彬与吉林省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万彬,吉林省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万彬,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省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平阳街***号。法定代表人:张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涛,男。再审申请人黄万彬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长民一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黄万彬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本案审查过程中,黄万彬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黄万彬的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黄万彬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广军代理审判员 薛 淼代理审判员 杨 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海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