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5执9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黄某。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0)谷盛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290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义务。因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执结,本院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黄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谷盛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祝小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