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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5执9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黄某。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0)谷盛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290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义务。因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执结,本院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黄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谷盛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祝小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