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邱涛与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康王店、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2016民初141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涛,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康王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1410号原告:邱涛,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曹成智。被告: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康王店,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蔡凡。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涛诉被告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康王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涛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邱涛负担。审判员 彭卫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骁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