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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民终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宁夏吉世印业有限公司、梁世界、梁亦敏与李楠民间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夏吉世印业有限公司,梁世界,梁亦敏,李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民终6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吉世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光明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梁世界,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审被告)梁世界,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宁夏吉世印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亦敏,男,196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楠,女,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托代理人韩智,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宁夏吉世印业有限公司、梁世界、梁亦敏因民间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4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宁夏吉世印业有限公司、梁世界、梁亦敏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670元,减半收取8835元,由上诉人宁夏吉世印业有限公司、梁世界、梁亦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春燕审 判 员  赵和平代理审判员  赵来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