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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2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李福利与河南恒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罗卫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利,河南恒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罗卫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87号原告李福利,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啸、杜方涛,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恒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法定代表人车朝俭,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罗卫民,男,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李福利诉被告河南恒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罗卫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50元,由原告李福利负担。审 判 长  王 慧人民陪审员  连继斌人民陪审员  高晓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林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