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31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与曹转转、戴广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曹转转,戴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312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住所地邳州市。负责人路运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曹转转,居民。被执行人戴广平,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戴广平、曹转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邳商初字第351号民事调解书:戴广平、曹转转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借款本金220396.4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5年5月6日为4870.03元,自2015年5月7日起按双方签订的编号为32**********17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于2015年6月12日前还清拖欠的本金3685.61元及利息4870.0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5月6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自2015年6月起继续按双方签订的编号为321**********17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及数额按期足额偿还剩余借款本息。戴广平、曹转转任一期逾期还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可就剩余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并有权就戴广平、曹转转所有的抵押房产(邳州市运河镇荣盛文景苑二期18号楼4单元601室),在剩余款项的范围内,享有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价值范围25万元。案件受理费收取2332元,由戴广平、曹转转负担。因被执行人戴广平、曹转转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戴广平、曹转转已经自动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被执行人的房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312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丁胜利执行员 盖克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