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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2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高开建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开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2刑初2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开建,群众。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冀中,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定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冀定检公诉刑诉(20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开建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红刚,被害人张某乙、方某,被告人高开建及其辩护人张冀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9月,被告人高开建虚构其堂哥在缅甸承包了天津矿物集团项目工程,以能够办理出国劳务为由,分别在本市精华连锁酒店、金利公寓骗取张某乙、方某出国劳务介绍费7万元、10万元,用于其购买轿车、手机及其他花费。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高开建全部退还被害人张某乙、方某赃款7万元、10万元,并得到被害人张某乙、方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乙、方某的陈述,证人马某、李某、张某甲的证言,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保定市嘉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资料证明,协议书及收款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开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赔赃款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开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2019年12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亚敏审 判 员  白亚宾人民陪审员  张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额,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