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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3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征宇与周文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征宇,周文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3986号原告:陈征宇。委托代理人:王继锋,台州市西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文会。原告陈征宇与被告周文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周文会偿还本金84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电机壳,2015年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载明:欠原告货款不含税144000元正,内有退货。之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货款50000元,退货5000元,尚欠原告货款84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文会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征宇货款84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84000元从2015年11月27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300元,由被告周文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庞婷璇人民陪审员  喻生吉人民陪审员  梁景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洁瑜 来自